典当须知

 常见问题解答    |      2024-11-13
1.当票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制,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,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。当票不得涂改、伪造和转让。典当双方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,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。
2.当户凭有效证件办理典当,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等证明。
3.当物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。
4.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,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。
5.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使用或处分当物。当物在典当行保管期间发生遗失或损毁的,典当行应按估价金额进行赔偿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,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6.典当行可收取综合费用和利息。典当综合费率不得超过《典当管理办法》规定的费率上限。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及浮动范围执行,当金利息不得预扣。
7.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,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。
8.当期届满5日后,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,即为绝当。典当行可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、变卖的方式处理绝当,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。
9.绝当后,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,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
10.当票遗失须由当户本人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,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。未办理挂失手续或挂失前已被他人赎当,典当行无过错的,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。











成都典当行||成都当铺||成都抵押公司||成都典当公司||成都黄金抵押典当回收||